「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29日公布施行。而後為促成「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具體落實,行政院於100年7月8日以院臺經字第1000099671號函示,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相關業務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幕僚機關,請會同相關機關積極籌劃推動辦理。原則依循「計畫引導預算」、「公務為主、基金為輔」以及「強調合作整合」三大原則下,擬定推動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的具體內容,包括任務編組、基金運作構想與推動作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