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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

 

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院101年3月27日院臺經字第1010003870號函核定 
行政院101年9月14日院臺經字第1010052361號函核定
修正第3點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特設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二、 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之研擬。
(二)花東地區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審議事項之協辦。 
( 三)花東地區建設與發展協調、審議、監督及指導事項之擬議。
(四)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及協調提供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事項之擬議。
(五)其他有關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事項。

三、 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內政部次長。 
(二)教育部次長。 
(三)經濟部次長。 
(四)交通部次長。 
(五)文化部次長。 
(六)本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七)本院衛生署副署長。 
(八)本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九)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 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 本院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 本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十四) 本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十五) 花蓮縣政府首長。 
(十六) 臺東縣政府首長。 
(十七) 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或民間團體代表五至九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 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推動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或報告。
五、 推動小組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六、 推動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小組及分組,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七、 推動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辦,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協辦。
八、 推動小組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