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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資金管理原則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資金管理原則

(一)

開立專戶管理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核定之計畫,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均應開立基金專戶專款專用,依主管部會核定工作計畫執行完畢之結餘款項及廠商違約或逾期

(二)

 按補助比例結算

受補助計畫若同時接受公務預算及基金補助,計畫執行完畢之結餘款項、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之罰款應按公務預算及基金補助比例繳回基金。

 

(三)

繳回方式

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基金專戶之經費孳息及辦理投融資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等,每半年應繳回經建會基金專戶;另依主管部會核定工作計畫執行完畢之結餘款項、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之罰款等因執行計畫而產生之各項收入,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應繳交各主管部會,各主管部會每半年應隨同相關會計報表一併繳交經建會基金專戶。

(四)

資金運用管理原則

1.本基金之計畫由各主管部會負責經費之撥付及進度之控管,各主管部會應會   同相關單位確實督導計畫執行情形,並對遭遇困難之計畫適時加以協助。

2.各計畫執行單位應視主管部會督核需要及計畫性質按月或按季填報執行進度   至各主管部會審查,主管部會應按季填報所主管計畫執行進度送經建會彙   整,提基金管理會報告。